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2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陈新安、
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计划自2019年4月29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8,717股、344,403股、
113,208股、357,402股,分别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265%、0.1215%、0.0399%、
0.1261%(若自公告之日起至减持期间结束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
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
2、拟减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持股占公 拟减持股 减持股份占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司总股本 股份来源 份数量 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公司首次公开发
董事、高级
陈新安 1,434,866 0.5061% 行前的股份、股 358,717 0.1265%
管理人员
权激励股份
董事、高级 公司首次公开发
许宜伟 1,377,612 0.4859% 344,403 0.1215%
管理人员 行前的股份、股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权激励股份
董事、高级
谢春龙 470,000 0.1658% 股权激励股份 113,208 0.0399%
管理人员
公司首次公开发
高级管理人
沈书艳 1,429,606 0.5043% 行前的股份、股 357,402 0.1261%
员
权激励股份
合计 4,712,084 1.6621% 1,173,703 0.414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权激励融资还款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股权激励股份;
3、减持期间:自2019年4月29日后的6个月内;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拟通过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8,717股、344,403股、
113,208股、357,402股,分别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265%、0.1215%、0.0399%、
0.1261%(若自公告之日起至减持期间结束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
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7、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陈新安、许宜伟、沈书艳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
及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其他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及履行
情况:
①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总数的50%。
②本人承诺: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5、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中明确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陈新安、许宜伟、谢春龙、沈书艳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