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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4 深市 利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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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5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4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5月3日15:00至2018年5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行政楼4楼

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66,763,39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0.68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66,746,19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0.67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893,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76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876,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75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5%。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9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9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63,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刘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