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修订稿)
招 股 说 明 书
声 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公司老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5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
发行股数: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老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
程中考虑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数量为准)。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及本次发行应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公司将减
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
但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的调整机制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最高不超过
500万股,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合
计为2,500万股(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公司新股发行价格和老股发售价格相同。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签署日期: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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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修订稿)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明及其子李新生、其女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十二个月转让、委托他人
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2、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 孙涛、
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 王义、
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德山、丁
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来、熊连
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其中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化工全部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
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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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
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
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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