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7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68 万元人民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5,615.6 万元人
币。 民币。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是:金银制品、氯化金、金银饰品、珠 范围是:金银制品、氯化金、金银饰品、珠 宝、铂首饰、钯首饰、工艺品、电工触头、 宝、铂首饰、钯首饰、工艺品、电工触头、 石钢玉件、钟表、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 石钢玉件、钟表、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
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旧首饰收购、兑 批发、零售,纺织品、丝绸、箱包、皮革制
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品销售,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旧首饰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黄 收购、兑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金交易代理。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黄金交易代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 15,068 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5,615.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的;
票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必需。
修订前 修订后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项 票的活动。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 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删除
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删除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修订前 修订后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