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7-07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交易概况
1.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的推进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整合资源并理顺业务架构,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张继彬持有的深圳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25万元出资额(占深圳萃华注册资本的0.5%)。
深圳萃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公司实缴出资额4,975万元,占深圳萃华注册资本的99.5%;张继彬实缴出资额25万元,占深圳萃华注册资本的0.5%。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萃华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7年11月30日,深圳萃华总资产1,554,429,470.85元(未经审计数据),净资产392,617,142.87元(未经审计数据)。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16年合并资产总额为1,315,746,112.01元,净资产为353,103,636.90元。
因此,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7年7月31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萃华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生效需要的其他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交易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与授权,公司、张继彬需配合深圳萃华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1.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张继彬,男,出生年月:1978年8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2.应说明的情况
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类别:股权交易
交易标的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1层、2层中
股权资产信息说明: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853730521;法定代表人:郭英杰;成立时间:2009年02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1层、2层中。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深圳萃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币种 出资数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4,975 99.50
2 张继彬 人民币 25 0.50
合计 5,000 100
经营范围: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购销;饰品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品牌策划;创意设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加工;旧首饰的收购。
截至2017年11月30日,深圳萃华的总资产为1,554,429,470.85元(未经审计数据),负债总额为1,161,812,327.98元(未经审计数据),净资产为392,617,142.87元(未经审计数据),2017年1-11月营业收入为1,563,159,853.57元(未经审计数据),净利润为38,340,118.73元(未经审计数据)。
2.交易标的资产在权属方面情况
交易标的资产及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深圳萃华 100%的股权,深圳萃华成为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定价依据
公司拟现金方式收购张继彬所持有深圳萃华0.5%的股权。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最终价格为:深圳萃华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值的0.5%(既张继彬出资额占深圳萃华注册资本的比例)。
本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
公司拟现金方式收购张继彬所持有深圳萃华 0.5%的股权。经双方协商,本
次股权收购的金额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金额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深圳萃华2016
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7】2288号)所载明
点的深圳萃华净资产值的0.5%,既1,765,518.18元。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
后10日内支付至张继彬的银行账户;
第二期支付金额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深圳萃华2017
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所载明点的深圳萃华净资产的0.5%扣除
公司已支付的第一期收购股权的金额。(若为负值,则由张继彬向公司制定银行账户原路径返还),第二期的收购股权金额应在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萃华2017年度的正式审计报告后10日内支付至张继彬指定的银行账户。
3.股权变更时间安排
协议约定标的的交付时间为协议各方具体办理时间,过户时间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通过股权变更的日期为准。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增强了对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备查文件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