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3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
裕春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与龙凤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深圳翠艺
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512,312 股转让与龙凤,郭英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15,369,360 股转让与龙凤,转让价格为 6.44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
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2022 年 1 月 19 日,深圳翠艺、
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与龙凤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翠艺的通知,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
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与龙凤股份协议转让已经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目前控股股东正在积极推进办理上述协议转让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过户工作,但本次协议转让涉及主体较多,相关手续所需流程较长,预计无法在原期限(6 月 30 日)前办结。经各方友好协商,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
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与龙凤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根据协议约定,龙凤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深圳翠艺、郭英杰、郭琼雁、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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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春指定账户。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 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372E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 1 栋(二层之中二)
转让方 2:郭英杰 (以下简称“甲方 2”)
身份证号:4403061961042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
转让方 3:郭琼雁 (以下简称“甲方 3”)
身份证号:44030619631216****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
转让方 4:郭裕春 (以下简称“甲方 4”)
身份证号:4403061982091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
受让方:龙凤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3526011965090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另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就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具体履行事项,经友好协商补充约定如下:
1.乙方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 甲方同意该等价款和支付时间的调整,并且同意延期至本协议约定期间不计算违约金,不视为乙方违约。
3.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与原《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冲突的条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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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为准。
5.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条款之外,原《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6. 双方均承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