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需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锁定与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剩余75%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人名下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八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承诺更长 锁定期限等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 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与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若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