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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海洋王: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23-055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6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彩芬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533,657,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71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532,859,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6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8,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949,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周实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1.02 选举李彩芬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1.03 选举陈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1.04 选举杨志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1.05 选举邱良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1.06 选举成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1.07 选举王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实女士、李彩芬女士、陈艳女士、杨志杰先生、邱良杰先生、成林先生、王春先生均获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郭亚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2.02 选举胡左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2.03 选举张善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2.04 选举章永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郭亚雄先生、胡左浩先生、张善端先生、章永奎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卢志丹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3.02 选举曾春莲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卢志丹女士、曾春莲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英伟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关于确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反对1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3%;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7%;反对1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3%;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张鑫、陈梦馨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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