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17-07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洋王”)于2017年7
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议情况
1、2017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年1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就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7年2月9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6、2017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7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监事会就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7年4月7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9、2017年5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7
年5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559.997万份股票期权。
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10、2017年5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11、2017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7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监事会就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7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公 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400,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0.55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
年6月20日实施完毕。
根据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一)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 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1-f)×P’]/[(1+P’)×P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P’为配股比率(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f为配股前明确承诺放弃配股权的法人股股东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按照以上调整方法,分别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1、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前,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559.997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为60.003万份。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59.997万份×(1+0.5)=839.9955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60.003万份×(1+0.5)=90.0045万份。
2、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前,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6.01元。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26.01元-0.055元)÷(1+0.5)= 17.30元。
三、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相应调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