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之授予日为2017年5月22
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的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卓
窦林平
李萍
邹玲
程源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