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4-003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
东证监 [2014]4 号)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未有超过承诺
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尚未履行完毕
的承诺事项: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
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7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蔡婉婷、刘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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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2014年1月29日-2015年1月2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畴及蒋光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5)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通过直接持
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监事陈振
海先生、黄小江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
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6)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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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本人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7)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尚未出现承诺触发条件。
(8)公司及田畴、蒋小荣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公司/本
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
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