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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23 深市 金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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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4-01-17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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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2,33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3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335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
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
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蔡婉婷、刘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
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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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
总监刘德祥先生,监事陈振海先生、黄小江先生,
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在任职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
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
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
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
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
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
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
整 。)”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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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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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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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2,33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根据询价
结果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本次发行2,335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存
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情形。
二、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
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蔡婉婷、刘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畴及蒋光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通过直接持有
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监事陈振海
先生、黄小江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
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
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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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6、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
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本人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7、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8、公司及田畴、蒋小荣承诺:“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公司/
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
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
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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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
出相关判决的,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
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
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
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本人的具体购回方案如下:
(1)购回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
(2)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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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3、实际控制人蒋小荣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