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 金一 公告编号:2024-052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豫 05 执 7 号之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阳公司”)诉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 05 民初 18 号,金合阳公司后申请变更增
加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涉案金额合计达 651,694,871.15 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委托律师针对本
案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2)豫民终 529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报
告财产令》(2023)豫 05 执 7 号。2023 年 9 月 1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批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公司《重整计划》中偿债方案,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针对其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上部分选择以股票及有限合伙份额清偿。2023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 01 破 238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具体内容以及后续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2022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6 日、2022 年 12 月 17 日、2023 年 1 月 14 日、
2023 年 8 月 8 日、2023 年 9 月 14 日、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豫 05 执 7 号之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关于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 529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月 5 日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 529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本年度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 05 执 7 号之三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