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35 号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12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关于对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9号)、《关于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0 号)、《关于对姚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 号)、《关于对许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2号)(以下统称《警示函》)。
我部对《警示函》涉及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 《警示函》显示,经查,你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你公司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加盟商的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 80%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 2019 年、2020 年财务报告相关
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并以表格形式明确列出;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下简称《19 号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更正。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警示函》显示,经查,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2019年多计存货跌价准备 9.33万元,2020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 62.38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部分燃气费支出核算错误,2019年“营业成本—燃料和动力”项目多计 94.17 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 2019 年、2020 年财务报告相关
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并以表格形式明确列出;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请按照《19 号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更正。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警示函》显示,经查,你公司违规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2019 年和 2020 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心”)为加盟商垫付房租、水电、交通等各项费用,形成大额其他应收款,该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浙江新美心未与加盟商签署协议对相关项目、金额、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亦未定期与加盟商进行账务核对。
请你公司列表说明 2019 年至今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的明细,内容包括而不限于:发生时间,提供主体(例如新美心),具体金额,期限,对象名称,其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生原因(房租、水电等),实际收回时间,实际收回金额;并说明
是否就前述财务资助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警示函》显示,经查,你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
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说明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说明该变化对你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并以表格形式明确列出;同时说明会计估计变化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警示函》显示,经查,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你公司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除上述事项外,
是否存在其他披露不准确之处;如是,具体说明并及时披露更正公告;涉及会计科目的,以表格形式明确列出科目名称和涉及金额,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请按照《19 号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更正。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你公司于 2021 年 3月 18 日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关于申
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本所于 2021 年 3月 24 日向你公司发出 2020 年年报问询函,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正式回函。
请你公司在对上述问题 1 至 5 回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完善
2020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并及时对外披露。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2月 16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