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9 证券简称:*ST 麦趣 公告编码:2021-061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补充更正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经公司再度审查确认,现对披露的部分内容予以补充更正如下:
更正前:
二、《关于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0 号)
四、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你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
职责,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关于对姚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 号)
四、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你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四、《关于对许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2 号)
四、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你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更正后:
二、《关于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0 号)
四、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关于对姚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 号)
四、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四、《关于对许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2 号)
四、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以下是更新后公告全文)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9 号)、《关于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0 号)、《关于对姚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 号)、《关于对许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2 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9号)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
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你公司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加盟商的资产状况和实
际偿债能力,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 80%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
一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你公司 2019 年多计存货跌价准备 9.33 万元,2020
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 62.38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一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是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你公司部分燃气费支出核算错误,2019 年“营业成本一燃料和动力”项目多计 94.17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是违规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2019 年和 2020 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新美
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加盟商垫付房租、水电、交通等各项费用,形成大额其他应收款,该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与加盟商签署协议对相关项目、金额、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亦未定期与加盟商进行账务核对。上述情形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2.6条的规定。二是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不规范。2019 年 8月至 2021年 9月期间,你公司聘请张晓梅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但其一直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述情形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2.8 条的规定。
四、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20 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变化,但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上述情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