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4-174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9,790.5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今日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2024)粤19民初239号,因金融借款纠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原告”)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尹洪卫(被告二)、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岭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被告五)、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被告七)、岭南(中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岭南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东莞市岭南苗木有限公司(被告十)、岭南香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十一)
第三人:简单汇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清偿金单债务本金;
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分别以各自承诺的最高债权余额67,500万元为限,对被告一在本案中确定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原告就被告一在编号为44100720220000059、44100720220000920、44100720230003828、44100720240001470、44100720240001556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原告就被告十一在编号为 44100720240001535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上述各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
2021年1月,被告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简单汇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签订《“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开展“链捷贷”业务,农业银行作为该业务的保理机构。根据该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一供应商所持有的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提供线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金融服务,被告一应在金单记载的到期日向原告无条件履行金单项下应付账款的付款义务。2024年1月31日,被告一与农业银行、第三人签订新的《“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延续了上述业务模式。
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据上述合同各自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均为人民币67,500万元。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为一定期内原告与被告一办理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基于《“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金单债务本金总额合计29,686.26万元(含
已到期和未到期),其中21项金单债务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举证通知书》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