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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股份:关于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9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1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冯学高先生持有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5,615,0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595,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收到公司股东冯学高先生关于《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冯学高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冯学高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615,0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冯学高先生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取得的股份、发行上市后以利润分配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8,595,500股。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拟减持价格:视减持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的减持价格。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下:

    冯学高先生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其若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4)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其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15%;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其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15%。(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学高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冯学高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