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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园林: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2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7-192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萍乡长袖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萍乡长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新余长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袖投资”)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计划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截止至本公告日,长袖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2,851,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9%。

    2、本次股东拟减持情况

    2.1长袖投资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不超过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24,84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7%。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2减持原因:系长袖投资公司发展需要。

    2.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发行上市后以利润分配方式取得的股份。

    2.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2.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如果长袖投资

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承诺价格。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长袖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长袖投资承诺:在长袖投资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长袖投资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长袖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长袖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4、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长袖投资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25%;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长袖投资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25%。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相关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