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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17 深市 岭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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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园林:关于签署吕赵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滁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9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7-183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吕赵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滁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发包人”)就吕赵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滁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岭南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承包人”)签署了《吕赵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滁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

    住    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政务新区5号楼2层

    经营范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项目开发投资;旅游项目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农副产品收购(除原粮外)、初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与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滁州市南谯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滁州市南谯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苏

    住    所:滁州市南谯政务新区5号楼4层

    经营范围: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土地复垦整治,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产权转让及企业并购;市政建设及市政工程开发(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公司与滁州市南谯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吕赵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滁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EPC设计

施工总承包项目

    1.2 项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1.3 项目内容:

    包含两个地块的景观绿化及水环境治理。吕赵水库水面面积为4200亩,实施景观面积为1平方公里,投资估算约3.5亿。滁河风光带:实施景观面积为140万平方米,投资估算约3.1亿元。

    2、合同总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为330日历天

    3、合同价款

    本工程投资总额为66000万元,建安工程费以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下浮为

8% ,勘察(测)设计费以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费率为 2% 。最终审计决算

价以南谯区审计局决算报告为准;

    合同总价为62040  万元(大写:陆亿贰仟零肆拾万元整)。其中景观设计费

暂定为132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  ),工程建安费暂定为  60720万

元(大写: 陆亿零柒佰贰拾万元整  )。

    4、发包人义务

    4.1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包含项目中已列的临时道路和改造的临时道路范围),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国家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理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实施组织计划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

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滁州市南谯区吕赵水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滁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承包人可按此范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根据设计要求与发包人共同确定施工用地范围,由于承包人原因超出提供用地范围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2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所需的证件、批件,以及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批手续,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

    4.3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组织或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安徽省建设厅现行规定对承包人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企业信用评价。

    工程验收后发包人应按安徽省建设厅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竣工决算时间和内容要求。

    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5、承包人义务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成立相应的项目组等,集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协调承包人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如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进度(含勘察工作)、图纸文件审批、土建施工与安装等,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工程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组织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实施组织计划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人员教育培训及安全考核等工作,并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实施。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

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管线开挖、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

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为3个月,每期按已完工程价款的6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确认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5%,剩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周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勘察设计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四、上述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所涉金额占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24.15%,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该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扩大公司生态环境的市场空间,完善业务的区域布局。

    3、该合作项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该项目对甲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会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积极稳步推动上述合同项目的顺利完成,但是否能够如期实现尚存如下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在合同期限内存在和发生其他不可预见或无法预期的合同履行风险;因合同各方造成的未履约风险;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