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6-069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议情况简要说明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及进行了备案。
2015年3月30日,公司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01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
201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015年7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登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为1153万份,首次授予数量为1038万份,预留股票期权115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3.33元/股,授予对象114人。
二、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1、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为1038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114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因刘燕、翟绍南等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6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14名调整至109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038万份调整至1002万份。
根据《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5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公司对109名激励对象第一期可行权的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66名(4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个人行权条件未满足),可行权数量为144.156万份。
公司将对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共计192.444万份(离职对象的36万份,未达到个人行权条件的156.44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16年3月11日公司总股本399,836,2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4元(含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13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13.33元/股调整为13.30元/股。
三、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因刘燕、翟绍南等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余109名激励对象遵循《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5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66名(4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个人行权条件未满足),可行权数量为144.156万份。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192.44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66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刘燕、翟绍南等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注销上述人员所涉及的36万份股票期权。109名激励对象根据《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5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可行权数量的调整,66名激励对象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数量为144.156万份。
本次调整确认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中介机构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事项出具了《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以及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以及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