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1、2、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6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2、3号》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6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1044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包志毅 章击舟 岳鸿军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