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贵银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纠正,公司目前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3 条第(一)至(六)项及 14.3.1 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已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以下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健柏:__________________
卫建国:__________________
刘兴树: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