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1-084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再审审查阶段。
2、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如本次判决结果在未来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最终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目前,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尚不能确定。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近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4025号】、再审申请书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1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受理了公
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江西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江西高院依法做出了将该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江西高院做出的民事裁
天赐材料(002709)
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九江天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获受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提出了分案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了将该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的裁定。
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73 民初 658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9 年 7 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
二、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40 万元,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公司、九江天赐以及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0 年 12 月,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
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天赐材料(002709)
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 500 万元、30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435600 元,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241800 元,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938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4
月 24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7 月 24 日、2019 年 8 月 21 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 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华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刘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
天赐材料(002709)
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因与公司、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终审判决生效之后申请的再审案件,本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