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1)018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16日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2月18日,公司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四)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时披露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五)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61名拟激励对象中,有3名拟激励对象因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的敏感期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现三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需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58人,前述调减的3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2,34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1,88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46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