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用途: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6 个月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
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6 个月内转让完毕,未转
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
政策实行。
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具体
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80 元/股。
回购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9.80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
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高于 1,020.4082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
发行总股本的 0.908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
于 510.204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4543%,具体回购股
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 12 个月内。
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后续新增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则履行提前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方案未获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引导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 个月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6 个月内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80 元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9.80 元/股
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高于 1,020.4082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908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510.204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45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下限后,公司可以决定完成本次回购,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事项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及
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9.80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不高于 1,020.4082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908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510.204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
发行总股本的 0.4543%,若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
定,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预测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 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 208,400,022 18.56% 218,604,104 19.46% 213,502,063 19.01%
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 914,724,998 81.44% 904,520,916 80.54% 909,622,957 80.99%
条件股份
三、总股本 1,123,125,020 100.00% 1,123,125,020 100.00% 1,123,125,02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四舍五入测算数据,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
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
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
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560,801.30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423,730.02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4.44%。
2024 年 1-3 月(未经审计),公司营业收入 94,221.76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8,957.38 万元,公司现金流充足。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以 2024 年 3 月 31 日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比重分别为 1.78%、2.36%。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根据
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
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
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核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和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