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52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4 号),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3,824,730 股新股。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04,001,36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62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20,499,985.5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8,470,554.40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502,029,431.14 元。募集资金已经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对上述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577 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或签约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行名称 帐号
上海良信电器 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 1001019729006800280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良信电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 216170100100339211
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019729006800280,截至 2022 年 8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314,794,985.68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型低压电器研发及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瑶、吴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6170100100339211,截至 2022 年 8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90,5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瑶、吴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连、电话银行、移动银行、兴业管家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