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已成就,第二期可解锁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287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66,47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87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66,475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8月21日,公司完成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5、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4,015,5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2018年4月25日,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77.73万股调整为266.595万股。
6、2018年6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取消授予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266.59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 371.184 万股办理完成了解锁手续并上市流通。
9、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尚未解锁的 772,6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锁定期已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届满,并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上市流通;第二个
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30%,截止 2019 年 7 月 3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条件。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益的净利润 181,147,118.79 元,相比 2016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 年的增长率为 34.07%;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
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1,573,786,706.62 元,相比 2016 年的增长率
2018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6 年的增长率不低 为 28.39%
于 21%;2018 年度营业收入相比 2016 年的 上述业绩条件均以达到,满足解锁条件
增长率不低于 21%;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个人层面业绩成就情况:
理办法》,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锁的前一个会计 2018 年,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 B 等及以上, 象除 16 名离职外,其他 287 名激励对象绩效
方可全部或部分解锁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 考核均满足 100%的解锁条件。
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66,475 股,激励对象为 287 名。
姓名 现任职务 首次获授 待回购注 已解除限 本期可解 剩余未解
的限制性 销限制性 制性股票 锁限制性 除限制性
(股) 量(股) (股) 量(股) 量(股)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10,052,250 234,810 4,484,490 2,666,475 2,666,475
(共计 287 人)
注: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李国涛等 16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
格,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其 16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34,810 股将进行回购注销。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28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绩效考核等级均为A或B+,符合 100%解锁比例。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 287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87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
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除 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丧失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解锁条件外,其余 287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经届满并进入第二期解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