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7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27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云杰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总股份为
2,573,260,436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为 11,116,967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562,143,469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25 人,代表股份
1,076,007,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964%。其中,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 人,代表股份 297,032,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3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14 人,代表股份 779,332,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17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96,675,64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9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075,78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22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075,78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22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1,075,78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22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1,075,78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22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
同意:1,073,988,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4%;
反对:2,0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6%;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5,012,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2%;
反对:2,0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8%;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97,197,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7,032,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759,570,606 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17,487,360 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88,320 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88,320 股)、周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1,077,782 股)、张少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数为 233,000 股)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75,844,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反对:163,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弃权: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07,998,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94%;
反对:68,009,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6%;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29,022,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036%;
反对:68,009,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964%;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74,894,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6%;
反对:8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弃权:22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5,918,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3%;
反对:8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
弃权:22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76,007,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7,032,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游有仙律师、刘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