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
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
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
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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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4,1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40,100万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共同控制公司的邓喜
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刘滨、成芳、龚海涛等公司其他二十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陈博、初铭志、
于传福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蔡鹤皋之妻,股东王永洁还承诺:在其配偶蔡鹤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蔡鹤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对公司不存在控制
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28%的股份。
该公司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全资公司,主要业务为经营、管理哈尔滨工业大学划入的经营性
资产及对外投资的股权;该公司于2006年9月接受哈工大实业划入的公司股权成为公司
股东,目前其仅提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董事及1名监事,在公司的决策及实
际经营中不具有控制权。
公司实际由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和李振忠六名自然人股东共同
控制,上述六位股东共持有公司52.05%的股权比例,其中:邓喜军持股占比12.64%,张
玉春持股占比11.04%,王永洁持股占比10.97%,王春钢持股占比9.59%,谭建勋持股占
比4.53%,李振忠持股占比3.29%。报告期内,上述六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并签署
了《一致行动协议》。自1997年公司成立至今,邓喜军、张玉春和王春钢一直分别担任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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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2003年以来,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和蔡鹤皋(王永洁提
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并占引入独立董事前董事会席位的多数。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结构和控制关系均保持稳定。
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在按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2010年度分红
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公司
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截至2012年6月30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1,965.47万元。
(二)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1年12月7日召开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公
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遵守
下列规定: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
股;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当年盈
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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