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ongqi Chain Co.,Ltd.
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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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5,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世如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红
旗连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
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曾俊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红旗连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杭州新融、夏启九鼎、立德九鼎、商契九鼎和龙泰九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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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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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240,209,213.37元。根据
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及至本次发行前所产生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
享。
二、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世如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担任红旗连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曾俊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红旗连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新融创投、夏启九鼎、立德九鼎、商契九鼎和龙泰九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部分租赁物业产权不完善的风险
公司经营业态以便利超市为主,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共拥有1,126家直营门
店,广泛分布于城区、郊区和乡镇,租赁物业数量多、来源渠道广泛。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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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租赁的部分物业中,存在产权证书不完善或者用途、性质不符合相关要求等
瑕疵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门店租赁物业存在瑕疵的面积合计为
80,683.64m
2,占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总面积的34.28%。上述存在瑕疵的租赁物业中,
面积占比为71.43%的租赁物业出租方已经签署相关承诺函,承诺由其承担因租赁
物业瑕疵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剩余28.57%的存在瑕疵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尚
未出具相关承诺,此类物业所涉及门店收入占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55%。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世如已出具书面承诺: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
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物业租赁关系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
司及其子公司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
部门处罚、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
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2、新项目带来的管理和运营风险
公司近年来加快门店拓展速度,近三年新开门店累计达427家。报告期内,
公司新开门店一般在开业后6-12个月左右实现盈亏平衡,在开业后第2年的平效达
到成熟门店平效的60%左右,一般均能盈利并可弥补完第1年的亏损,在开业后第
3年的平效达到成熟门店平效的70%以上,一般在开业3年后可达到成熟门店的平
效。新开门店的培育期较短,公司通过持续的门店网络扩张,以外延式增长促进
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
公司在快速扩张门店网络的同时,注重新开门店的选址和管理,采取“统一
管理、统一核算、进销分离”的大总部、小门店的集中管理模式,使门店专注于
商品的销售和服务的提升,实现对超市经营管理风险的有效控制。2009年度、2010
年度和2011年度,公司因经营困难关闭的门店分别为21家、4家和1家,占公司各
年末门店总数的2.46%、0.42%和0.09%,占比小且逐年降低。
2011年度,受人工成本和房租等费用增长较快的影响,公司门店的培育期可
能会稍有延长,但公司报告期门店整体平效和利润总额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人工
成本和房租费用的上涨给公司经营费用的增加带来压力的同时,也预示新的机
遇:有望刺激国内消费、带动制造业让步服务业、促进产业提升、加快城镇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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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进程,为便利超市的发展造就更大的空间。
尽管公司对新开门店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研,对新开门店和拟改造门店的效
益进行了谨慎预测,预期效益良好。但如果受费用上涨压力和其他原因影响新开
门店和改造门店无法达到预期的经营效益,将使公司面临较大的业绩压力。同时,
随着公司门店数量的持续增加,内部管理控制和协调的难度将会加大,从而在一
定程度上增加管理和运营风险。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世如女士,持有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73.80%的股份,
并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次股票成功发行后,曹世如女士的持股比例将会
相应降低至55%左右,但仍然具有绝对控股权。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可以利用
其绝对控股权,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经
营方针、投资决策和股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有可能影响
甚至损害本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四、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股利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股利分
配政策;在公司盈利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根据公
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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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超市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6、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公司未来三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
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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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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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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