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说明(2021 年 8 月)
经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1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2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3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易日内;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理的申请。 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 删除,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4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
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
5
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 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披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范性文件等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
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删除,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
6 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7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内; 后 6 个月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后 6 个月内;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
述限制性规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期限内;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
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票: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前 1 日;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8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10 日内;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