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6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河生物”)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回购股份的最高价不超过人民币 6.60 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6.6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1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80,422,398 股)的 1.94%;按本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6.6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58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80,422,398 股)的 0.9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后 12 个月内,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中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存在进行法定减持的可能,除此外上述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未有增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人员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
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存在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建立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以下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6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价格区间做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4、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5,000万元人民币、回购价格上限 6.6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58万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7%;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价格上限 6.6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15 万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9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资金总额为准。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提前届满。
2、公司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含)及回购价格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58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股 35,358,531 4.53% 42,938,531 5.50%
非限售条件股 745,063,867 95.47% 737,483,867 94.50%
总股本 780,422,398 100% 780,422,398 100%
2、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含)及回购价格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1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94%。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股 35,358,531 4.53% 50,508,531 6.47%
非限售条件股 745,063,867 95.47% 729,913,867 93.53%
总股本 780,422,398 100% 780,422,398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按照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780,422,398 股进行测算,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53.47 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 6.8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2.72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52.43%,2023 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3 亿元。公司本次回购
资金总额的上限为 1 亿元,按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
公司总资产的 1.87%、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4.40%。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
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中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存在进行法定减持的可能,除此外上述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未有增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人员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