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金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系由金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 变更设立,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
1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 号码:91150000114368372K。
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
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
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2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注:此条为新增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为:预混剂(金霉素预混剂(2 条)、 围为:发酵预混剂(金霉素预混剂(2
盐霉素预混剂、莫能菌素预混剂、土 条)、盐霉素预混剂、莫能菌素预混剂、
霉素钙预混剂)、非无菌原料药(盐 土霉素钙预混剂(仅供出口))、非无
3 酸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添加 菌原料药(D 级,盐酸金霉素、土霉素、
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畜 四环素)、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
禽水产、反刍动物、宠物及特种动 预混合饲料(畜禽水产、反刍动物、宠
物))、饲料原料、混合型饲料添加 物及特种动物))、饲料原料、混合型
剂的生产;种植业;养殖业;对外贸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种植业;养殖业;
易。 对外贸易。
4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此条删除
为普通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 份的。 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司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以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6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会议决议。
7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本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司员工。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8 让。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得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10 权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