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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戴明西,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亭屿村 3 区 73
号。
经查明,戴明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利达” )于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先后以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浙江三进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科技” )75%股权。戴明西作为交易对手
方,在 2018 年 1 月、 2018 年 10 月先后与亿利达签订《增资协议》
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承诺三进科技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11,000
万元、 19,000 万元,且利润承诺期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总额不低于 3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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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4 月出
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三进科技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 -9,203.04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年度应补偿金额为
114,022,804.42 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 4 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三进科技 2020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0,678,008.60 元, 亦未完成业绩承诺,年
度应补偿金额为 105,508,506.45 元。
2020 年 3 月,亿利达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2021 年 3 月,
亿利达收到法院的执行款 102.8 万元。
根据亿利达前期公告,除上述 102.8 万元执行款外,戴明西
未履行相关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9 年未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
减去法院已执行金额)为 90,190,243.53 元, 2020 年未补偿金额
为 105,508,506.45 元。
戴明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戴明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戴明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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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戴明西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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