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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ST猛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4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屠方魁、陈爱素、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成华、蔡献军、陈鹏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屠方魁

    被告 2:陈爱素

    被告 3: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
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4: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桦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被告 5:张成华

    被告 6:蔡献军


    被告 1、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被告 7 合称“被告”

    (二)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屠方魁等 17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或“标的资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交易对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就标的资产 2015 年至 2018 年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承诺。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
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9]G19000850163号),华力特 2018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54.92 万元,扣除公司超额支持对实际效益的影响 332.19 万元,公司占用华力特资金对实际效益的影响 182.94 万元,华力特 2018 年度实际盈利数为-11,204.17 万元,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触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业绩补偿的相关约定。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的议案》,并根
据协议约定,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邮寄方式向屠方魁、陈爱素、
张成华、蔡献军、陈鹏、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等各补偿责任人(以下统称“业绩补偿责任人”)发出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通知》。但业绩补偿责任人认为华力特 2018 年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的责任“完全在于上市公司,与业绩补偿承诺人无关”,因此拒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根据协议,若双方发生争议,各方应争取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由于业绩补偿责任人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华力特未能完成 2018 年业绩承诺的全部责任,而公司认为,各业绩补偿责任人提出的相关主张和要求均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支持,公司不能认可和接受。双方对业绩补偿
责任人履行补偿义务和责任存在明显争议,公司于近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将其持有原告的 15,589,001 股股票以 1 元的价格
划转至原告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2、如被告 1 屠方魁在诉讼请求第 1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能
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补偿金 131,571,158.6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向原告归还分红款 519,633.35 元;

    4、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131,571,158.69
元及分红款 519,633.35 元,合计金额 132,090,792.04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5、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其持有原告的 14,534,672 股股票以 1 元的价格划
转至原告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6、如被告 2 陈爱素在诉讼请求第 5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能
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支付补偿金 122,672,626.21 元;

    7、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归还分红款 484,489.05 元;

    8、请求判令被告 2 陈爱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122,672,626.21
元及分红款 484,489.05 元,合计金额 123,157,115.26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9、请求判令被告 3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
称“金穗投资”)将其持有原告的 4,418,139 股股票以 1 元价格划转至原告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10、如被告 3 金穗投资在诉讼请求第 9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
能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3 金穗投资支付补偿金 37,289,088.45 元;


    11、请求判令被告 3 金穗投资归还分红款 147,271.30 元;

    12、请求判令被告 3 金穗投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37,289,088.45 元及分红款 147,271.30 元,合计 37,436,359.75 元为基数,按
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
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13、请求判令被告 4 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桦穗投资”)
对被告 3 的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被告 2 陈爱素、被告 3 金穗投资对诉讼请求第
2 项、第 6 项、第 10 项的支付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15、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将其持有原告的 10,041,224 股股票以 1 元价格
划转至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16、如被告 5 张成华在诉讼请求第 15 项中应划转股票被出售或股票划转不
能履行的,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支付补偿金 84,747,928.30 元;

    17、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归还分红款 334,707.45 元;

    18、请求判令被告 5 张成华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84,747,928.30
元及分红款 334,707.45 元,合计 85,082,635.75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10%的利息计算;

    19、请求判令被告 6 蔡献军支付补偿金 794,184.23 元;

    20、请求判令被告 6 蔡献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794,184.23
元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21、请求判令被告 7 陈鹏支付补偿金 494,044.48 元;

    22、请求判令被告 7 陈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补偿金 494,044.48 元
为基数,按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基准贷款日利率上浮 10%的利息计算;


    23、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24、请求判令被告 1 屠方魁、被告 2 陈爱素、被告 3 金穗投资、被告 5 张成
华、被告 6 蔡献军、被告 7 陈鹏对诉讼请求第 4 项、第 8 项、第 12 项、第 18
项、第 20 项、第 22 项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及第 23 项的维权费用互相承担连带责
任。

    (四)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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