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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45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事项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事项纠纷,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原告猛狮科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猛狮科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猛狮科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 25,479,16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止的利息 732,532.27 元、罚息 766,957.30 元、复利 1,693.96,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的约定计付,罚息不得再计复利);

  2、被告陈乐伍、林少军在最高额 50,000,000 元内对被告猛狮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陈再喜、陈银卿在最高额 50,000,000 元内对被告猛狮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 50,000,000 元内对被告猛狮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6,702 元,公告费 3,200 元,合共诉讼费 179,902 元(原告已
预交),由被告猛狮科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陈银卿、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76,702 元,向原告直接付还公告费 3,2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的保函、借款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屠方魁

  被告三:陈爱素

  被告四: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于 2016 年 12 月为深圳华力特开立金额为美元
2,354,013.37 元和尼泊尔卢比 82,734,316.51 元的保函、于 2019 年 6 月共向深
圳华力特发放借款 4,450 万元,因深圳华力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借款及利息,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9,356,871.37 元、罚息人民
币 4,206,117.85 元,复利人民币 140,123.082 元,合计人民币 63,703,112.30
元(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2)确认原告对被告一的抵押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同观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90826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一上述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4)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欠款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猛狮”)与江西赣锋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电”)的采购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赣锋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十堰猛狮向赣锋锂电采购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并由猛狮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十堰猛狮未能按期支付全部货款,赣锋锂电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十堰猛狮支付原告赣锋锂电到期货款 16,734,449.664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标准,暂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为 404,067 元,应计算
至全部欠款付清日止)。两项共计为 17,138,516.664 元;

  (2)依法判令被告猛狮科技对被告十堰猛狮上述到期债务(包括欠款本金、违约金等)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十堰猛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锋锂电支付货款16,734,449.664元及违约金(其中8,367,224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0年5月 29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 8,367,225.664 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
2020 年 6 月 29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猛狮科技对被告十堰猛狮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猛狮科技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猛狮追偿;

  (3)驳回原告赣锋锂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4,631.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9,631.1 元,由被告十
堰猛狮、被猛狮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正就诉讼事项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 3 起,涉案
金额共约 492.89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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