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3-040
广 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119,944,482.82 元及工程款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 17,520 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7,508.57 万元。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民终 445 号),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坤、禹学峰等人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60)。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 02 民初 83 号),判决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金额为 102,947,320.82 元及部分利息,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公司对本次诉讼的部分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月 6 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2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2 民初 83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上诉请求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宁 02 民
初 8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改判:(1)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95,108,523.20 元(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 2016 年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 4.75%的 4倍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31日,之后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请判至实际履行日);
(2)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公司超过 1.7 亿元垫付款的
利息 10,482,007.97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五年期贷款基准
年利率 4.75%计算,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计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以
上总计 105,590,530.97 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相关抵押、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适用法律错误,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95,108,523.20 元,之后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判至实际履行之日。
2、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垫付洗煤厂和施工工程款超过 1.7 亿元,
按照约定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超过 1.7 亿元垫付款的利息。
3、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公司垫资施工的客观事实,判决结果显失公正。
三、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 445
号判决书,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等人诉讼事项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2
民初 83 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
承包合同》和 2014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
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补充协议书》;
(三)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102,947,320.82 元及违约金 7,226,072 元,
并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承担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起至本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垫资款超过 1.7 亿元部分的利息 9,771,090 元;
(五)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对上述三、四项内容,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72,714 元,由公司负担 819,158 元,由宁夏
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担 653,5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公司负担; 公告费 300 元由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负担。二
审案件受理费 535,384 元,公司预交 632,594 元,退还公司 97,210
元,由公司负担 411,601 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
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担 123,78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但涉及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7.4.2条所述标准。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17,520 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7,508.57 万元。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工程款 102,947,320.82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 7,226,072 元、垫资款利息 9,771,090 元,同时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也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