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1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下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4712.90万股的0.62%。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10人。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一 释义......5
二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5
三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6
四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6
五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7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9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9
八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1
九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13
十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34
十一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16
十二 附则......17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奋达科技、本公司、指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4712.90万股的0.6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