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2-05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议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企业公示信息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及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修改的内容以加粗字体显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和管护;造林和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森
更新;林木育苗;林木育种;花卉及其他 林经营和管护;造林和更新;林木育园艺植物的种植;对林业、农业项目的投 苗;林木育种;花卉及其他园艺植物资;木制品、竹制品、初级农产品销售; 的种植;对林业、农业项目的投资;对外贸易;中草药种植;木材、竹材采运、 木制品、竹制品、初级农产品销售;加工、销售;林业技术咨询;农业技术推 对外贸易;中草药种植;木材、竹材
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规划管理; 采运、加工、销售;林业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 务;规划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保护监测;测绘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生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软件开发;态监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保护监测;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测绘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生态监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或者股权激励;
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议决议同意。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