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讨论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了解杨小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杨小强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其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公司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小强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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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骞 聂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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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风 刘 涛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