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相符。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授予605.32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字:
蒋志洪 马菊萍 柳万敏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 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