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无需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4日,并同意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605.32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致远 崔明刚 赵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