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4-5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0日(星期四)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9:15~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9:15 ~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碧安先生。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57 人,代表股份474,287,086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120%。其中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56人,代
表股份 472,319,936 股,占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52.1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53 人,代表股份 155,951,63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4.1100%);出席本次
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为 1,967,150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
总数的 0.9829%。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2 人,代表股份 7,631,567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69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碧安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碧安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7%。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1,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450%。
1.02《关于选举李向利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1.03《关于选举余帆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1.04《关于选举王石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96,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0,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627%。
1.05《关于选举刘晓轩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1.06《关于选举贾国荣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7%。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李金惠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6%。
2.02《关于选举萧志雄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86,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3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3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15%。
2.03《关于选举向凌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72,796,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0,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626%。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彭卓卓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72,796,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56%。
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关于选举陈佩环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72,886,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4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00《关于拟定第八届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73,614,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82%;
反对 49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53%;
弃权 173,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6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5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60%;
反对 4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13%;
弃权 17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28%。
5.00《关于制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 年 7 月)的议
案》
同意473,634,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24%
反对 48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31%;
弃权 163,7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4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78,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80%;
反对 48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63%;
弃权 163,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7%。
6.00《关于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2024 年 7
月)的议案》
同意467,59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886%;
反对 6,470,8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643%;
弃权 223,3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7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7,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32%;
反对6,470,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901%;
弃权 223,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7%。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