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3-6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二)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星期
二)9:15 ~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二)9:15 ~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谭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396,539,128 股,占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35.8776%。其中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394,308,578 股,占本
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43.56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029,350 股,占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11.5837%);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为 2,230,550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1.1145%。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 人,代表股份 5,966,316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侃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390,826,8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595%;
反对 5,712,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40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制定<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396,502,2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07%;
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选举黄洪刚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96,506,5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18%;
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5,933,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536%;
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4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90,811,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556%;
反对 5,727,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44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