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2-4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晟财务公司”)分别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由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贰年。鉴于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上述协议即将届满,公司拟继续与广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广晟财务公司将向公司(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其中,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在此额度内,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进行相关结算业务;同时广晟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截止本公告日,广晟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2022年8月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唐毅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大会审批生效后,公司于2020年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将相应终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2楼
法定代表人:贺少兵
注册资本: 109,92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股权结构
广晟财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0.97%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6.9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8%
合计 100.00%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合计 781,378.09 852,801.42
总负债 641,463.13 709,067.17
净资产 139,914.96 143,734.25
项目 2021 年度 2022 年 1-6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8,626.95 10,360.96
利润总额 7,474.91 5,092.39
净利润 5,598.52 3,819.29
(四)关联关系
广晟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五)根据相关核查情况,广晟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50 亿元,在此额度内,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进行相关结算业务;同时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拟向广晟财务公司申请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项目(另签协议约定)。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存款服务: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公司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结算服务: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公司可获得的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信贷服务:广晟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公司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其他金融服务:广晟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公司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
2、乙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等)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并且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对其存款的资产管理权。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存款利率以及至少不低于同期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在发出指令当天提取存款。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应参考人民银行的基准信贷利率以及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应不高于甲方在中国国内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同类服务费用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5.5 亿元
人民币;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
综合授信额度;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