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2-110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910,052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已于202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52,492,921元增加至305,402,973元,公司股本总数由252,492,921股增加至305,402,973股。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修订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3501183B。 91310000133501183B。
原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修订后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492,921元。 305,402,973元。
无。 修订后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修订后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原第十七条 公司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修订后第十九条 公司向各发起人发行
75,000,000股;2012年3月15日,公司经证监 股份75,000,000股;2012年3月15日,公司经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通股25,00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00,000,000股。 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
2014 年 5 月 , 公 司 以 现 有 股 本 增至100,000,000股。
10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2014 年 5 月 , 公 司 以 现 有 股 本
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100,000,000 10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0,000,000 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100,000,000
股。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0,000,000
2016年12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
及上市流程,共发行股票30,797,101股,公司 2016年12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总股本增加至230,797,101股。 及上市流程,共发行股票30,797,101股,公司
2018年4月,公司完成了向盛杰等28名 总股本增加至230,797,101股。
自然人发行股票及上市流程,共发行股票 2018年4月,公司完成了向盛杰等28名
10,332,187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自然人发行股票及上市流程,共发行股票
241,129,288 股。 10,332,187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2019年3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241,129,288 股。
及上市流程,共发行股票11,363,633股,公司 2019年3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总股本增加至252,492,921股。 及上市流程,共发行股票11,363,633股,公司
总股本增加至252,492,921股。
2022年8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及上市流程,共发行股票52,910,052股,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305,402,973股。
原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修 订后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2,492,92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05,402,97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 修订后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
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让。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 法转让。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今后不
对该条规定作任何修改。
原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修订后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转让。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