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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69 深市 康达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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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31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0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宋兆庆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程树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动原因,宋兆庆先生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职务;程树新先生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宋兆庆先生和程树新先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在控股子公司的任职也将陆续交接。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宋兆庆先生、程树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兆庆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票229,02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程树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票328,77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离任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承诺进行管理。

    宋兆庆先生、程树新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宋兆庆先生、程树新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情况


    鉴于宋兆庆先生申请辞去总会计师职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调整的议案》,同意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刘丙江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一涛先生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丙江先生和沈一涛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刘丙江个人简历

  刘丙江,男,1970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会计专业,注册税务师。1991 年 9 月参加工作,历任乐亭县粮食局下属单位副主任、会计主管;唐山雁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唐山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乐亭县渤港物贸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刘丙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8,770 股。刘丙江现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等职务。除此之外,刘丙江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丙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沈一涛个人简历

  沈一涛,男,198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FMBA 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在读。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自 2011 年至今就职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现任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沈一涛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20 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沈一涛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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