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2-058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暨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尽快消除诉讼案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等于2022年9月28日签署《和解协议书》;
2、本次公司向山西银行晋中分行支付的款项未超出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2019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9年4月2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随后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itc2019(or)-1473号)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itc2019(or)-7678号),为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原全资孙公司,简称“钱包好车”)向渤海信托1.5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已于2020年12月20日到期,钱包好车逾期未还。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渤海信托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担保合同下的担保权利转让给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简称“山西银行晋中分行”)。
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冀01民初3840号)等文书,山西银行晋中分行起诉公司等五名被告。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为尽快消除前述案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银行”)于2022年9月28日签署《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现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奥马电器同意,由奥马电器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向山西银行晋中分行支付人民币1.5亿元和人民币29万元诉讼费,支付时间为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奥马电器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其应付的全部款项后,奥马电器和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和/或山西银行之间就(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件及相关协议下涉及奥马电器的争议已解决,各方关于奥马电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无任何争议。
3、本协议生效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在收到奥马电器支付的人民币1.5亿元及人民币29万元诉讼费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最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撤回对奥马电器起诉的申请书;后续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在(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中与其他当事人的争议,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及山西银行均不再向奥马电器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4、奥马电器向山西银行晋中分行付清29万元诉讼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应向奥马电器提供人民币29万元诉讼费用的等额收据及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票据复印件。
5、若奥马电器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其应付的全部款项,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及山西银行保留要求奥马电器承担担保责任的追索权,有权按照原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追偿,且有权不撤回起诉。
6、本协议自奥马电器、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山西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事项将彻底消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0年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5,743.37万元。本次公司支付的款项未超出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