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ST奥马 公告编号:2022-00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合同纠纷事项已于近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起诉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2021年5月6日前曾用名: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银行”),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长治中院发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并于同日完成缴费,同时公司通过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shanxify.gov.cn)查询获悉,该案件已通过立案审查。
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长治中院发来的(2021)晋04民初177号传票,山西银行因合同纠纷向长治中院起诉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就公司与山西银行合同纠纷案,长治中院将于2022年2月18日9时开庭审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讼山西银行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第三人: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亿元(人民币,下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85%*4),自2019年9月27日(含当日)起至被告全额返还第1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为69,813,333.3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山西银行诉讼公司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被告一: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各项协议合法有效;
(2)二被告应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4民初177号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