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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马电器: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9-086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存在平仓风
              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赵国栋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82,029,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79%,其中182,029,912股已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为100.00%;其中182,029,912股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为100.00%。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赵国栋先生持有奥马电器的17,5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230%)股份出现被平仓风险,公司将根据股份变动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 于2019
年10月2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发来的《告知函》并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8)内02执331号之一、三,因赵国栋先生与张继平先生民间借贷纠纷,赵国栋先生名下持有的(证券简称为奥马电器,证券代码002668,证券账户号:0188657295)1,759.5万股证券的处置权已移交至包头中院,包头中院可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部分股权拍卖、变卖或自行变卖。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存在平仓风险的股份的基本情况

    1、股份数量:17,595,000股;


    2、股份来源:协议转让及因历年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股份是否处于限售或冻结状态:无限售流通股,目前处于冻结状态;
    4、质权人或申请人:张继平;

    5、占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9.6660%;

    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230%。

    二、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先生仍在积极筹措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国栋先生与张继平的债务纠纷仍未解决。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国栋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均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若后续赵国栋先生质押股份被平仓、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等导致其拥有的表决权比例有所变动,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高度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提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融资风险,保证股权的稳定性。

    3、公司与赵国栋先生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及业绩补偿义务履行产生直接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7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赵国栋先生名下3,094万股奥马电器股票进行网络拍卖,目前拍卖事项尚在成交阶段,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解封、股权过户、股权变更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赵国栋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于2018年5月25日与张继平先生签订《借款合
同》,将其持有的8,500,000股(2018年7月5月公司实施了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质押股份数量由8,500,000股增至14,45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张继平先生作为担保,质押到期日为借款归还日。因赵国栋先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赵国栋先生向张继平先生追加质押3,145,000股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头中院已就赵国栋先生与张继平先生的借贷纠纷下发《执行裁定》,如包头中院按照《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股份进行拍卖、变卖或自行变卖,将导致赵国栋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被动减持,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可能因债权人的原因将无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及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备案并予以公告”执行。

    6、公司将根据股份变动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8)内02执331号之一;

    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8)内02执331号之三。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